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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是什么?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5 15:54)    点击:198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是什么?

  1.一般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2.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4.无过错的暂时丧失心智致人损害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5.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6.当事人均无过错的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155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确定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时,应首先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八条所采的过错推定原则,推定物品堆放人有过错,如果物品堆放人证明其没有过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而由受害人承担全部损失又显失公平的,则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分担责任。

  7.为对方利益或共同利益而致损害,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形。《民法通则意见》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8.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害而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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