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哪些情形?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5 15:54) 点击:346 |
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哪些情形? 1.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即《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即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和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他就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3.受害人在主张权利时,对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负举证责任。加害人也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主张抗辩。法院在处理有关纠纷时也无须根据具体案情对是否存在过错问题作出判定。 4.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并非绝对责任,加害人也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而主张抗辩。 5.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并且对这种责任往往规定有最高赔偿限额或限制赔偿范围。法律作出这种规定的目的在于适当限制无过错责任承担者的责任程度,减轻他们的负担。 6.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方法主要是基于“不考虑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免除原告对加害人过错的举证和证明责任。加害人也不得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方式主张免责抗辩。但是,原告仍需证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7.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举证责任,也存在由被告承担,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具体的规则是:(1)被侵权人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对此,侵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2)在被侵权人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如果侵权人即被告主张不构成侵权责任或者免责,自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所要证明的不是自己无过错,而是要证明被侵权人的故意是致害的原因或者构成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这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原则的一个重要区别。(3)被告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侵权人的故意所引起的或者构成法律规定的其他免责事由,即免除赔偿责任。(4)被告对上述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侵权责任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8.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一般由法律设定若干免责事由。免责事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般的免责事由,如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此种免责事由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可适用,如果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也不能作为免责事由,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责任就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二是特别的免责事由,如《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再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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